为获北京户口与精神病人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3.07.2015 19:5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7月,刘某办理了残疾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2014年7月1日,徐某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互不尽夫妻义务,即双方永不同居,且经济财产各为己有;徐某自2014年7月1日起,每年支付刘某人民币五千元,共支付五年;五年后,刘某协助徐某之子女办理北京户口。刘甲、刘乙认为,外地人徐某为使其儿子获得北京户口,便与刘某在婚前达成协议,并登记结婚,此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另外,刘某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刘某与徐某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经法庭合法传唤,徐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情形,故判决刘某与徐某婚姻无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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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0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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