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粮发〔2016〕21号)
15.03.2016 12:57
本文来源: 粮食局
北京市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的关键之年。为更好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贯彻《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38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市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按照“强基础、补短板、上台阶”的总体思路,以“四个创新”、“三项重点”为主线,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确保首都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一、主动适应粮食流通新常态,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 (一)认真开展粮食安全市长责任考核,创新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2号)精神,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考核工作要求,做好沟通协调,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全面总结、自查评分、接受检查考核、落实整改措施等相关工作,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开展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北京市粮食局推广粮食流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市粮食局已建立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于2016年3月起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配合市粮食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深化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新推动工作方式。从2016年起,市粮食局将对本市前五批评定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同时,围绕案件查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库存检查等重点工作,采取分类专项创建的方式,突出重点和特色,提升示范质量与效果,并进一步加大示范单位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力度,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和行业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市粮食局将继续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全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一线粮食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围绕粮食流通中心任务,突出抓好三项重点监管工作 (五)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要求,市粮食局将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联席机构,切实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首都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督促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依法治理“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随意索费等违规行为,建立日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确保低价处理的粮食不回流,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六)突出抓好粮食库存检查和地方储备粮油检查。按照 “统一组织、分类推进、重点普查、交叉互查”的原则,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强化对超正常储存年限政策性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的检查,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检查工作。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建立定期抽查制度,落实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 (七)突出抓好粮食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对粮食收购资格、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及“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政策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坑农民、抬级抬价损国家、买卖人情粮、以验质权收取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国家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三、加大涉粮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八)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严重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等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重拳惩治“索要好处、以陈顶新、弄虚作假”案件,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及时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涉粮案件查办承担主体责任,年内实现“零处罚”的突破。重大案件可移交市粮食局查办。查办案件要动真碰硬、勇于担当,办结案件要事实清楚、有根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成铁案,经得起检验。对案件查办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建立重大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移交机制,有效打击涉粮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案件查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威慑力。 四、健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九)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执法行为,深入分析涉粮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创新监管方式,积极配合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粮食经营、加工中扰乱市场秩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检查,强化对粮油市场的全面监管,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粮食监督检查办案执法程序规则,做到流程优化、效率提升、过程规范、结果准确。在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北京市粮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公正文明执法。市粮食局依托粮食政务网站,依法公开依照一般程序办结的涉粮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粮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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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2016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