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后要求退房 起诉退还定金被判驳

20.04.2015  18:56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李某不同意签订购房协议,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日前,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开发商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书,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可在合同签订当日,开发商将双方约定的单价上涨,认购书约定单价与销售人员承诺单价不符,且在签订认购书时不让看房屋价格等内容。开发商上述行为严重违约,于是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商品房认购意向金20000元。

  开发商代理人辩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该房屋不存在涨价,也曾催促李某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但是李某没有履行。该20000元定金是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担保,李某违约公司有权不返还该笔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认购书已明确对涉案房屋面积、单价、总价及装修费用进行了约定,且李某已在该认购书中签字确认,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李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对该商品房的上述内容明知且确认。现李某以开发商销售人员在签订认购书前所称价格与认购书不符为由拒绝履行认购书明显不妥。李某虽主张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不允许看房屋价格等内容,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故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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