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联合签发 《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适用意见》

03.08.2015  11:26

      近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朝阳区近年来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由朝阳检察院草拟,并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同签发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适用意见》。

    《意见》分为案件管辖、“持卡人”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催收”的认定、数额认定、追捕追诉、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贯彻、办理此类案件加强沟通协调等八个部分。

        一是明确此类犯罪有七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即信用卡信息资料取得地,虚假身份证明取得地,伪造的信用卡制造地,申领信用卡文件材料提交地,信用卡领取地,涉嫌诈骗金额的交易行为地,发卡行所在地司法机关均有权管辖。

        二是细化“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认定重点。《意见》以列举的形式分别对应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予以规定,并且对持卡人的主观认知的审查重点予以明确规范,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增强。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于“催收”的认定。《意见》中细化了发卡银行的催收模式,并且明确两次有效催收之间必须有合理的时间间隔,同时还对发卡银行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催收证明材料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充分发挥侦、诉、审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期间、提起公诉后四个诉讼节点,如持卡人偿还本息均可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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