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机动车检测等四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08.12.2015  16:37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定价目录》,其中机动车检测、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复制四项收费标准放开。为确保“放得

  开、管得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围绕四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一、组织方式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根据《北京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规定,市、区分别对管辖单位开展检查。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和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重点

  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2月底,分两个阶段:

  (一)价格政策放开前(2016年1月1日前)。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讲价格政策,适时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强化经营单位依法收费意识,在机动车检测、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医疗机构病历复印复制四项收费标准放开前,严格落实原价格政策;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提前涨价、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二)价格政策放开后(2016年1月1日后)。继续开展价格政策宣讲活动,引导经营单位自觉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用好自主定价权,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上下功夫,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服务;加大价格政策放开后的市场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是确保新修订的《北京市定价目录》顺利实施,维护价格政策放开前后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抓住重点,加强协调,注重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各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统筹安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横向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检查要求,把举报线索与检查重点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问题查实、查细、查全。

  (三)依法行政。各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要廉洁执法,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对查实的价格违法问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避重就轻,对于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检查结束后,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做法、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总结。2016年2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及一个以上的典型案例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传真:8228399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联系人:市物价检查所 李仁爱; 联系电话:8228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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