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第二次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5〕3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2015年10月起,对本市在施工程开展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北京市“禁限”产品使用情况。
(三)《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的实施情况。
(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的执行情况。
(五)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状况抽查,尤其重点抽查近年来抽检合格率相对较低的粉刷石膏、建筑砌块、脚手架扣件等。
二、组织实施
(一)施工集团系统检查。由市建筑节能建材办与各施工集团总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二)市区(县)联合检查。由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分别与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施工集团系统、市区(县)联合检查安排详见附件1、2。
三、检查形式
(一)自查阶段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集团总公司需明确相应负责部门及人员,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内容,开展系统内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各单位现阶段采购备案情况与工程项目明细可通过“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查询和下载。
(二)联合检查阶段
市建筑节能建材办根据工程进度及采购备案情况,拟定本次专项检查抽检工程名单,并按照检查安排(附件1)分别与各施工集团、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材料、限制和禁止使用建材产品的供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施工集团系统检查安排
2.市区(县)联合检查安排
3.施工单位现场准备资料清单
4.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联系人:陈超,邢晶明;联系电话:59958943,59958938;邮箱:[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
京建发〔2015〕319号附件1
一、施工集团系统检查安排
第一组 | 施工集团 | 时间 | 第二组 | 施工集团 | 时间 |
联系人:邢晶明 联系电话:15810156568 |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0.12 | 联系人:韦寒波 联系电话:13810162233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10.12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10.13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10.13 | ||
中国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14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14 |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10.15 |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 10.15 |
京建发〔2015〕319号附件2
二、市区(县)联合检查安排
第一组 | 区县 | 时间 | 第二组 | 区县 | 时间 |
联系人:韦寒波 联系电话:13810162233 | 西城 | 10.20 | 联系人:邢晶明 联系电话:15810156568 | 顺义 | 10.19-20 |
海淀 | 10.21-22 | 朝阳 | 10.21-22 | ||
石景山 | 10.23 | 东城 | 10.23 | ||
丰台 | 10.26 | 怀柔 | 10.26 | ||
门头沟 | 10.27 | 密云 | 10.27 | ||
延庆 | 10.28 | 平谷 | 10.28 | ||
昌平 | 10.29 | 通州 | 10.29-30 | ||
房山 | 11.2-3 | 亦庄 | 11.2 | ||
大兴 | 11.3 |
京建发〔2015〕319号附件3
施工单位现场准备资料清单 | |
1 | 施工许可证 |
2 |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材料管理人员证书 |
3 | 结构与建筑施工设计图纸 |
4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5 | 主要建筑材料台账 |
6 | 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 |
7 | 材料试验计划 |
8 | 主要建筑材料的企业资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试报告 |
注:请受检项目准备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京建发〔2015〕319号附件4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表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号 | 检查日期 | 监督机构 | |||||||
施工单位 | 结构形式 | 建筑面积 | 检查人员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属性 | 中央在京□ 市属国企□ 外地进京□ 本市民营及其他□ | 资质等级 | |||||||
工程性质 | 工业厂房□ 房屋建筑□ 其它□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得分 | 备注 | ||||||
政策执行情况 (40分) | 采购备案 (20分) | 未进行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与工程进度、现场实物是否相符 (每少一个批次信息或出现一次信息不一致的扣2分,最高扣20分) | 0~20 | |||||||
其他政策执行 (20分) | 违反建材使用管理的其他政策 (每发现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扣5分,最高扣20分) | 0~20 | ||||||||
制度建设情况 (20分) | 物资管理制度制定 (2分) | 未能出示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能出示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 | 0/2 | |||||||
材料试验计划制定 (5分) | 未能出示材料试验计划/能出示材料试验计划,但存在问题/能出示完整的材料试验计划 | 0/2/5 | ||||||||
材料采购 (4分) | 未能出示主要建材的采购合同/能出示部分主要建材的采购合同/能出示主要建材的采购合同 | 0/2/4 | ||||||||
不合格材料台账 (4分) | 未能出示不合格材料处理台账/能出示简单的不合格材料记录,但信息不完整/能出示详细的不合格材料处理流程及记录 | 0/2/4 | ||||||||
人员配备 (5分) | 材料管理人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持证上岗,但人数不符合京建发〔2013〕536号要求/持证上岗人数符合京建发〔2013〕536号要求 | 0/2/5 | ||||||||
现场管理情况 (40分) | 进场材料资料管理 (20分) | 未能出示入库台账/能出示入库台账,但材料入库时间、单位、批次、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完整/能出示较为完整的信息化入库台账记录 | 0/2/4 | |||||||
未能出示出库台账/能出示出库台账,但材料出库时间、单位、批次、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完整/能出示较为完整的信息化出库台账记录 | 0/2/4 | |||||||||
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采购证明是否齐全 (抽查2种材料,每缺少一份资料扣2分,最高扣8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材质单、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采购证明主要包括供应单位营业执照和随货清单或发票等)。 | 0~8 | |||||||||
未能提供复检台账/能提供复检台账,但记录不全/能提供完整复检台账 | 0/2/4 | |||||||||
现场材料存储 (20分) | 材料存储未按照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区分/材料存储按照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简单区分/材料存储按照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区分,标识清晰 | 0/2/4 | ||||||||
材料存储无明显标牌信息/材料存储有简单标牌信息/材料存储有详细、明显的标牌信息 | 0/2/4 | |||||||||
现场材料存储合理性 (见材料存储要求: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2分,最高扣12分) | 0~12 | |||||||||
材料存储要求:
1. 腻子、石膏等易产生粉尘材料应入库存放或露天严密包裹。
2. 砖、建筑砌块、木方等材料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5米。
3. 防水卷材等分包材料按产品要求存放、不得暴晒及浸泡水中。
4. 钢材料场要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场地平整无杂草、杂物,钢材码放垫底不得低于0.25米,分品种规格码放,不得混放。
5. 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防雨、防晒、防冻、防火、防爆等措施,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要及时入库,油料仓库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并设明显标志。
6. 施工现场应整齐干净,垃圾、渣土等应及时清理,不得晾晒衣服被褥,现场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