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税务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18.11.2015  15:47
        纳税人:
        您好。
        依据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管理系统申报数据,您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中存在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并有个人年收入达12万以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第二款“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等税收法规,我所对您2014年度年收入及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核实,请您予以配合。
        请您收到此信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对您涉税事项进行核对并说明涉税情况。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乙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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