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第三人致房屋失火 二房东赔偿房主损失

24.12.2014  16:33
  庞女士经房主陈女士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因该租户使用电器不当,造成房屋失火,导致房屋内物品毁损。近日,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庞女生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3年6月24日,房主陈女士与庞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庞女士。经陈女士同意,庞女士又将房屋群租出去,成了二房东。其中一个租户使用电器不当,发生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房间内的电脑、门窗、衣物等物品烧毁。

  原告陈女士诉称:《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同意被告转租房屋,但是,被告需就次承租人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责任。《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类似规定。同时,截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仍拖欠3个月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月租金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陈女士将庞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庞女士支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9600元,并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1500元。

  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法官程杰到实地进行了细致勘察。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庞女士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200元,被告已经交付的租金及押金不再主张返还;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归原告陈女士处置,被告庞女士不再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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