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广东立法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

08.10.2014  21:20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审理,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在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公开听证方面,近几年各地进行了如火如荼的探索。作为行政复议受案量的大省,广东的步子迈得比较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广东拟出台《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试行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本报特推出广东的复议庭审专题报道,希望能对其他地区有所借鉴。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书面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听证,广东省最近5年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有12个市、县(区)启动了试点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拟出台《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试行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庭审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进行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的活动;行政复议案件庭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请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及复议机构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稿对庭审的原则、程序及当事人权利进行了明确。突出强调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庭审中的权利。如,要求复议机构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须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或将上述材料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为体现便民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庭审地点既可以在复议机构所在地,也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纠纷发生地。并且强调“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二处处长黄东翔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涉及山林土地纠纷等申请人众多的案件,在申请人所在地举行庭审,既方便群众,也有利于实地了解案情。

  征求意见稿对硬件建设也作出了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庭,并提供场地和设施保障。有条件的,还可以对行政复议庭进行数字化建设”。

  据悉,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还将出台行政复议开庭审理的指导意见。

  记者从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作为全国首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省份,广东在2009年年初启动开庭听证审理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2个市、县(区)启动试点工作。其中,广州、东莞等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东莞市政府法制局早在2009年就制定《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听证办法》。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东莞市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17件,已办结648件,其中采取开庭听证审理的案件数量为200件,占办结案件的31%。

  广州市政府2012年收到的案件为699件,举行开庭听证审理的为33宗,开庭听证审理占比4.7%;2013年收案1112宗,开庭审理的为61宗,开庭审理占比6.1%。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我们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案件,因此开庭率并不算高。但目前凡是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案件和涉及区县政府、规划、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的案件,我们全部采取听证开庭审理。

  省级政府层面的实践也取得了积极效果。从2013年9月设立复议庭以来,省政府本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案件,其他案件基本上都举行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已经开庭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60多宗,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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