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22.12.2015  11:28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作出重大调整,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初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草案一审稿的一大亮点。但草案规定比较原则,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一些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如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增加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殷泓、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