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16.07.2015  12:45
  立案是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环节,立案难被当事人广为流传和诟病。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当事人立案难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立案,对当事人而言很难,其实对立案法官而言,也同样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立案法官立案难之一: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审查与释明

  大众的观念认为,立案只是一个形式审查,起诉状中只要有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有相应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就应当受理。这一观念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这个案件必须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如果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即便诉状写的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也不可能进入到诉讼程序中。

  比如村民待遇、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土地确权等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在到法院立案之前,或已经向相关的部门主张过权益、或已经求助无门、或已经穷尽相应的救济手段,法院可以说是其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因此,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充满了希望,法院在他们心中是纠纷的终结者。一旦被立案法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的情绪往往过于激动。就为何不能收案的原因和依据,可能需要立案法官甚至立案庭的庭长乃至院长的几轮解释,甚至还会引发信访事件。即便立案法官将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出示给当事人看,即便立案法官从始至终笑脸相迎、和颜悦色、耐心解答,即便法院依法为其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也洗刷不掉某些当事人心中认为法院“有案不收”、“官官相护”、“漠视百姓权益”的烙印。此时,直接接待的立案法官便成为该类当事人发泄心中怒气的出气筒,遭受辱骂和人身攻击对立案法官而言早已见怪不怪。“情绪总要有释放的出口,只要不过分,让当事人释放一下也无妨。”很多立案法官都在心理这样自嘲般地安慰自己。

  因此,立案法官的立案难,不体现在成功为当事人立案,而是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立案。

  立案法官立案难之二:申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出台后,导致基层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一部分当事人考虑到经济成本问题,不打二审打再审,或者将再审视作救命稻草,力图扭转自己在已生效判决中的不利地位或者推翻影响自己权益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在看到法律赋予其再审权利的同时,却忽略了法律对再审的主体限制、时间限制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救济途径,一味地要求法院立案庭予以再审立案。

  比如案外人申请再审,除非其系原审裁判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否则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比如申请再审期限问题,除非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特殊情形外,否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仅限于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比如调解书的申请再审,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任何理由都不能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很多当事人本身就对法院心存不满,他们坚信自己的权益被无理侵犯,心理层面选择无限扩大自身的权利,刻意漠视法律对自身权利行使限制的各种规范。他们认为程序规范不能让实体公正得不到伸张。对于申诉案件,立案法官的“形式审查”被立案成功的当事人所称赞,被立案失败的当事人所诟病。诟病者认为立案法官没有仔细审查他的案件,没有了解他的案件的事实就早下结论是对立案工作的不重视,是对当事人个体权益的漠视,是门难进、事难办的现实体现。因此,立案法官既要做到“形式审查”,必要时也要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目的不是为了准确立案,而是为了更好地、更能令当事人信服地向其解答不予立案的原因和依据。

  立案法官之难,难在面对那些无法给予其立案的当事人时,既要向当事人解读其要推翻的裁判内容和依据,让其明白立案法官已经对他的案件情况了然于胸,又不能突破法官职业规范的限制任意评价已经生效的裁判和当事人陈述的种种事实;既要有理有据地向当事人表明“此路不通”,又要在合法合规的尺度内为其“另辟蹊径”;既要耐心礼貌地倾听当事人的各种抱怨,适时地予以心理疏导,又要不卑不亢地表明立案法官的原则和立场,拒绝无理的缠诉和闹访。

  因此,如何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已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申请再审当事人放弃再审立案的坚持,另寻途径解决纠纷,是立案法官对申诉立案的最大难题。

  很多业内的人都觉得,立案相对于审判而言,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就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就不立案。殊不知,立与不立之间,相应的后果以及立案法官所付出的辛苦却是千差万别的。因为法律规范是死的,案件的情况却是千变万化的,不该立案的立了,不仅会对日后的审判带来预想不到的麻烦和后果,还会损害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该立的案件没有立,则会损害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平添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总之,立案,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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