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16.12.2016  19:35

  12月15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12月16日20时至12月21日24时本市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相关要求,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三)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交管部门将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交通技术检测设备将每4小时记录一次。

  需特别提醒的是:12月16日20时之前车牌尾号“4和9”限行,20时至24时双号出行、单号限行。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计划,按规定停驶。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交管部门已做好非现场执法监控设备系统调试准备工作,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将全市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信息全部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之中。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启动后,将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上路车辆进行记录、处罚。

  同时,市交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备案、监管。对违规上路的公车信息汇总上报至市政府,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交管部门将启动高等级上勤方案,各支、大队加大路面管控执法力度,采取日常管理与夜间整治、固定卡控与流动巡控等工作措施,持续开展路面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大对货车等禁限车种的拦截查处力度;围绕环路、联络线、国市道、郊区公路等重点道路,施工工地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及全市主要路口、大街,构建全市查控网络,强化对渣土运输车等重型车的路检路查;依托高速公路主线站、服务区,加强车辆检查,并加大高速公路、郊区道路巡控力度,对外埠禁限车辆坚决劝返,对驶入禁限区域的依法处罚;各支、大队全面加大对国Ⅰ国Ⅱ轻型汽油车、货车等禁限车种的拦截查处力度。北京交警APP及各办证处暂停为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办理进京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