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升至每千字80-300元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正式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去年,国家版权局曾就拟定的《办法》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需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而现行非约定稿酬支付标准依据的是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30-100元。
而《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将这一标准提高至每千字100-500元。但正式公布的《办法》标准有所“缩水”,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定为每千字80-300元。
翻译基本稿酬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因为抑郁症而自杀的中文版《麦田里的守望者》译者孙仲旭就曾发表文章,抨击文学翻译者报酬过低的现象。
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
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
相应的,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1999年的《规定》显示,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而今天公布的《办法》则将这一支付报酬比例,提高至出版社所得全部报酬的70%。
《办法》还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自今年11月1日,《办法》开始正式施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记者 许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