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税务所关于辖区未办理地税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28.11.2016  14:37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您已办理工商执照未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请于月底前带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协议应帖印花税);到西直门大街275号西城区政府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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