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9.04.2015 14:25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一、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统一受理手续。我市各区、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统一受理各类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二)统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正资料后再申报办理。
(三)统一信息采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信息由市地税局统一采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当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共享。
(四)档案资料共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当对纳税人向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的设立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共享,纳税人不再重复向市国税局提供有关资料。
(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市地税局审核后发放套印市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地税局应当一并发放《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六)后续管理。纳税人履行报到手续后,应当依法分别接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
二、其他涉税征管事项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 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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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201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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