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邻居拦路导致粮食损失 因证据不足被判驳

28.12.2015  16:35
  李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因建房问题双方曾多次闹上法庭。现李某因王某阻拦李某通行,致其粮食晾晒不及时,无法种植等产生的损失问题,将王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生活来源为种植本村十多亩农田,2011年被告故意阻拦原告通行,致使原告无法将收获的小麦和玉米运到家中储藏,造成损失2011年1500斤,2012年损失1650斤,2013年到2014年被告始终阻止通行,造成原告损失10.4亩农田停产,两年地本钱3120元,原告的损失是被告故意阻拦通行造成的,被告理应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粮食损失627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称因被告阻拦通行所受的损失,无相关证据,并且原告所种粮食十亩多地,怎么可能在他院子晾晒,本村村民晾晒粮食都在村里面大道。原告自己保管不好粮食,与被告无关。并且2013、2014年被告正在执行法院监督下施工盖房,没有时间条件阻止原告种地收粮,故其理由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双方宅院南北为邻,两院西侧为一公共走道,原告宅院由此走道向南通行至村内道路。庭审中,李某称,2011、2012年因为二被告阻拦通行,导致其收获的粮食无法运入院内储存,就放在了路上,所以比别人卖的便宜,部分生芽的直接就没法卖;2013、2014年,因为二被告阻拦通行种了粮食无法保存,所以自愿将粮田都给了亲戚种,所以有损失的补贴款,均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对此,二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保存不当,自己造成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阻拦通行造成其2011-2014年的粮食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的主张,且2013-2014年其自愿将粮田转给他人种植,对人头钱的主张,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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