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砖块被人扣留 主人起诉求返还

16.09.2015  17:40
  倪某称石某扣留自己所有的一万多块砖,将其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石某返还砖块。

  原告倪某诉称:我与石某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生效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某村被告石某宅院中的12150块砖归我所有。当我依据判决结果到石某家中要求拉砖时,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且索要劳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石某返还归我所有位于被告宅院中的砖块。

  被告石某辩称:涉诉砖块原来在我拆房的位置,后来我雇人重新将砖进行码放,发生了一定的劳务费用共计1650元。我同意返还涉诉砖块,但倪某需要向我支付重新码放砖块所产生的费用1650元。现倪某拒绝向我支付这部分费用,所以我不同意倪某把砖搬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诉砖块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归倪某所有,石某理应向倪某返还涉诉砖块。关于石某所主张的因挪放砖块发生的相关费用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起诉。最后判决被告石某归还原告倪某所有的砖块。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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