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网易考拉海购”平台(www.kaola.com)的运营主体, “网易考拉海购”是网易集团自营为主的跨境电商平台。2016年2月1日,被告《中国经营报》在其纸媒C3版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文章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称“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能保证没有假货”,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标题更是直指“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但纵观全文,周先生认为买到假货的理由仅仅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至于问题是什么、有无依据、“网易考拉海购”的处理结果等关键信息,报道完全没有提及。经比对收货人基本信息,用户周先生实为某报纸主编吕某的配偶,而吕某为此报道作者吴某的上级领导。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某及其配偶仅因为婴儿尿不湿使用中出现相关问题即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称其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网易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被告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某网站的产经频道和科技频道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并将标题改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 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文章标题直指网易考拉售假,进一步误导公众以为“网易考拉海购”售假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4月25日(下周一)下午13时50分,在海淀法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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