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院监所处积极调研产刑执行案件全方位监督机制
市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后,石景山院监所处高度重视,组织全处共同开展专项检察工作,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力争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一、严格把握财产刑案件执行时效制度。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执行时限或者在执行时限内消极执行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切实履行,并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文书副本移交监所检察部门。
二、丰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探索多种监督模式并举,达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检察监督效果。一是,建立被判处财产刑人员统一台账,完善日常书面监督机制。二是,对判处财产刑数额较多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重点跟踪。如对判决的财产刑案件罚金数额大,罚没财务价值大、量多,案件影响面广等可进行重点个案监督。
三、对财产刑执行变更裁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分别明确列举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减免数额等的具体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减免数额裁定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和事实审查,并出具是否应当减免或者中止、执结执行的意见书。
四、合理运用控告申诉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财产刑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大力宣传,使被执行人和相关权利人了解其在财产刑执行中所享有的此种控告申诉权力,另一方面检索监察部门应主动及时接受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申诉控告,并制作《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控告申诉登记表》,启动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