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高档别墅拒不支付租金“玩失踪”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赔违约金

05.11.2015  20:42
  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袁某租住了原告孙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幢别墅,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但袁某在支付了1年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而且神秘失踪,房东孙某根本找不到人,袁某也并未退租。故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袁某支付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并要求袁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孙某到通州法院起诉称:袁某于2013年8月31日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孙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三区丛林庄天润别墅155-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03.11平方米及地面车库一个,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月租金10 000元整,租赁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共计5年整。2013年9月2日袁某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支付了12月房租120 000元,之后被告再未支付租金。孙某自2014年9月起多次与袁某联系催促袁某支付租金及物业费、水电费等,被告拒接电话,拒绝回复短信。之后孙某又以短信方式与被告协商,请其退租结清欠款,退还钥匙。之后孙某再次以短信方式与袁某协商,请求退租,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孙某收回出租房,判令袁某支付尚欠租金120 000元、违约金10 000元,并支付物业费8244.2元、水费271.6元、电费1355.5元、供暖费5849.76元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房屋租金,拖欠租金长达1年之久,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至今下落不明,拒不到法院应诉,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承担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导致孙某自行垫付了这笔费用。虽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但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袁某拒不履行主要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袁某支付尚欠租金及承担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同时还按照合同的约定,判令袁某赔偿孙某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作为对袁某违约行为的惩罚。法院在此提醒租房居住的租户,如果不想继续租房子了,应及时向房东提出,通过协商合理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到时可要追悔莫及了。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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