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房屋未返还 发生火灾承租人要赔偿
16.10.2015 21: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4年,原告魏某与被告北京某旅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旅馆承租魏某的房屋27间,被告李某系旅馆的投资人。2011年经密云县法院判决魏某与旅馆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由旅馆返还房屋。在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魏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当天,魏某的房屋发生火灾,烧毁北正房两间,事隔10天后,再次发生火灾,烧毁南房两间。公安机关认定为他人纵火。经鉴定,魏某的房屋损失为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被告北京某旅馆作为承租人,与原告魏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的房屋,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返还给三原告。由于被告北京某旅馆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北正房及南房在返还前受损,旅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系旅馆的投资人,应当对旅馆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除二被告在租赁期间添附的可拆除部分外,二被告均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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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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