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续租等事宜的批复

10.03.2016  12:27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你中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家庭资格复核相关事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期限内,产权单位不再提交此类家庭名单给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核。

  二、补充协议租金期限及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租房过渡期补充协议租金标准及期限的批复》(京住发【201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产权单位应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中第十六条关于续租的规定开展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