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家具受损害 对簿公堂判决孰归责
24.01.2017 15: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文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同意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给原告居住,租期一年,到期后经过双方同意续签一年,有效期到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6日,被告来收房,原告紧急联系搬家公司开始搬家。原告向被告索要租房押金时,被告却表示房屋还没有做卫生,且卫生间门破损,要扣除2000元。原告当即表示反对,并联系保洁公司前来做卫生,保洁公司人员到达涉诉房屋后,发现被告已经锁门。原告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表示租期已到,之后给被告发信息也没有回复。2014年被告交房时,租赁合同中已经注明正常使用自然破损的物件应由被告免费更换或维修。后被告更换了一扇新的彩钢玻璃门,更换的房门现为被告房屋内固定财产,费用不应该由原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到期租房押金3000元。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租房期间,损坏了涉诉房屋卫生间的门,整个门框都折了,2015年3月份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说卫生间的门的玻璃要掉,被告过去发现门已经坏的没有办法维修,当天把门拆了,然后换的门。我交付涉诉房屋的时候,门是什么问题都没有。现在三个卧室的门,也都有损坏了,门框、门边坏了,锁眼也碎了,卫生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好像住了两年都没有收拾过。被告房屋损坏的费用包括卫生间的门和保洁,卧室的门,墙面的维修费。被告要求在原告交付的3000元押金中予以扣除。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交还了涉案房屋,被告应该将租房押金退还原告。对于被告所述的涉诉房屋墙面及房门损坏,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本案证据,原告确实对涉诉房屋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应该由原告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被告虽未提起反诉,但基于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及减少当事人诉累考虑,故本案一并予以处理,从被告应返还的租房押金中予以扣除,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综上判决被告马某退还原告文某租房押金二千二百元。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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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201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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