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离婚财产分割费作保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16.10.2015  21:14
  史某和于某原系夫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给史某2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费,朋友张某担保,于某支付7万元后拒绝继续剩余款项,现史某将于某、张某二人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于某支付余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史某诉称:自己与于某原系夫妻,张某系于某的朋友。原告与于某于2010年11月12日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离婚协议,于某应于2011年10与12日支付原告财产分割费22万元,办理离婚手续时于某已支付7万元,剩余15万元。于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张某自愿为前述债务的偿还提出书面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但截止原告起诉时,于某仍拒不支付剩余的15万元,张某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于某支付欠款15万元,被告张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于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某打欠条的时候,两人还没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的欠条是无效的,所以不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因夫妻间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告史某出具欠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张某自愿为被告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张某辩解于某与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某给付原告史某十五万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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