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因探视权起争议 前妻在法庭上提条件

04.10.2015  19:36

  本报讯 离婚后,夫妻间因孩子探视权起了争议,边先生要求郑女士配合他对女儿的探视,郑女士却称,若是爱孩子,郑先生就要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2013年,因感情不和,郑女士和边先生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六岁的女儿由郑女士抚养,而郑先生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探望孩子。

  但去年3月开始,边先生就再也没有见到过女儿,不管边先生怎么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郑女士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因十分想念女儿,边先生曾来到郑女士家楼下,希望能与郑女士见面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但郑女士不但刻意躲避,次日还纠集社会人员前往边先生的办公楼下威胁称,孩子由郑女士抚养,要边先生不要再管。

  无奈之下,去年年底,边先生将郑女士告上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来保障他对孩子的探视权。他提出,希望在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六早上将孩子接走,并在晚上将孩子送回郑女士处。

  案件一审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上,郑女士却提出,如果边先生真的爱孩子,那就要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

  “如果对方真的爱孩子,应该体现出来。”郑女士认为,边先生想看孩子随时都可以,但若是边先生根本不爱孩子,那探视孩子自然十分困难。在郑女士的观念中,边先生若想证明他是爱女儿的,就应该把婚内共有的房产过户给女儿,或者将房屋进行公证,待边先生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孩子。

  此外,郑女士还表示,如果边先生要另组家庭或者不是真心爱孩子的话,那就尽量少来探望孩子,“等孩子满十周岁了,跟谁生活由孩子自己决定。

  法院经多次调解,边先生和郑女士对于探视的时间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边先生坚持要求每月要有两个完整的周六与孩子相处,而郑女士仅同意在工作日孩子放学后,由边先生挑两三天看望孩子。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朝阳法院判决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边先生主张探视孩子的时间、方式并无不当,故判决边先生可在每个月的第一个、第三个周六早9时接走孩子,并在晚9时送回孩子,郑女士应对此予以协助。

  因对朝阳法院判决不服,郑女士向三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边先生原本是能够正常探视孩子的,但后来是他主动拒绝再见女儿。此次诉讼,边先生也不过是以不能正常探视为由,达到不支付抚养费的目的。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包容,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应求同存异,加强沟通,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边先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依法律规定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裁定维持原判。

  刘苏雅 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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