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坠入下水道 责任究竟谁来负

14.10.2014  16:27
  一名收废品的工人称其在小区收废品时偶遇一位业主,业主问他会不会垒砖,他说在老家垒过,于是业主雇佣他修理花园,当他运着一车沙石到达业主家门口时,不慎踩中损坏的井盖坠入了下水道,深受重伤,故起诉业主要求赔偿。业主则大呼冤枉,称事发当日她让原告来家里收废品,结果听见“哎呦”一声,发现原告掉进污水井里了。业主认为其与原告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并非井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业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6万多元。判决后,业主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先生诉称:2013年4月18日,郎女士雇佣他为其修理自家花园,期间因下水道井盖损坏,导致他遭受损害。郎女士遂将他送往医院就诊,在院期间双方因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他儿子报警。警察询问了他和郎女士的具体情况,郎女士对他为其修理花园并受伤予以认可,但认为医疗费用应由他自行负担。警察做完笔录后,让他通过诉讼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鉴定费2250元,鉴定时支出的拍片费141元。

  郎女士辩称:李先生在其家附近的污水井摔伤的情况属实,但与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李先生是收废品的,事发当日来家收废品,她不在家,她老公在家,她老公听见“哎呦”一声,发现李先生掉进污水井了。污水井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林业局,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与她无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交的事发时场景的照片,结合郎女士将李先生送往医院及李先生家人报警的过程,加之法院向调解员王先生核实的双方在花家地派出所调解的过程,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帮助郎女士进行垒砖的过程中,不慎踩翻井盖导致受伤的事实,故郎女士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并非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人员,且在垒砖过程中因自身不慎踩翻井盖致自身遭受损害,故李先生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李先生就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郎女士就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李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时支出的拍片费、鉴定费有相应依据,法院按照双方责任比例予以支持。李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虽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但考虑李先生的伤情及就医过程势必导致遭受相应损失,法院予以酌定并按照责任比例判定双方承担的金额。

  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定于2014年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三中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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