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湿地保护工作将走上法治化轨道

17.10.2016  10:40
   中国林业网10月17日讯     近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福建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近海与海岸、河流湿地为福建省主要湿地。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将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制度强化湿地保护:一是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二是建立湿地保护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三是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编制湿地保护名录并定期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四是建立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对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五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六是建立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七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对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八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列出涉及湿地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对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福建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