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财政资金由补转投,明确四大投入方向和七大禁入领域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范围和风险控制等进行规范管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钱从哪里来?投资的方向和领域是什么?政府投资基金不能从事哪些业务?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政府出资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等,控制数量、不得重复设立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表示,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是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并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的。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支持创新创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采用政府引导基金方式吸引社会出资和引导投向,是财政治理理念和资金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也是实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加快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有利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的瓶颈制约,更加有效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
引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在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的同时,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投资的“负面清单”,共有七大业务领域“禁止入内”。
投资业务“禁区”包括: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对投资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就是要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避免‘钱炒钱’。这样才能突出基金投资重点,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刘尚希表示。
办法规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以往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更多是采用项目补贴的形式,给谁不给谁最后部门说了算,容易出现钱花不到位,甚至权力寻租的现象。”刘尚希认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新机制。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下,政府资金通过合理让利引导基金投向,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推动财政资金由补转投,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尽快形成投资、发挥效益
近年来,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创新创业、鼓励股权投资政策背景下,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其中,设立最多的是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整合竞争性领域扶持重点产业、行业、区域发展的专项资金,推动财政资金“由补转投”,有效撬动社会资本。
数据显示,在国家层面,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9只基金。财政承诺出资约2000亿元,带动社会资本5000多亿元。在地方层面,截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共成立304只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资本规模3500多亿元。
“做好政府引导基金工作,首先要明晰政府引导基金定位,合理控制基金规模与投向。将工作重点放在已设立的基金尽快形成投资、发挥效益上来。”楼继伟强调,各地应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做好统筹规划,不能重复设立,不要新铺摊子,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
基金投向要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属性与市场资本逐利属性的有机统一。要科学界定基金投资领域,投向“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领域。对纯公益性项目,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畴,也不应作为基金投资的对象。
同时,突出基金投资重点。在产业上突出实体经济,政府引导基金应当紧紧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这条主线;在阶段上区别于成熟期市场基金,聚焦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在区域上实事求是,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