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周孟珂:“维稳”呈现法治化走向

02.06.2016  15:38

维稳”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要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根本要求。所谓维稳的法治化,就是要求将维稳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综合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在法治框架与宪法体制下,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维稳”是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的当下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要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对其法治化转型的根本要求。只有实现维稳的法治化运行,才能走出维稳困局,最终达成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维稳”的政治化维度

维稳”是一个反映政府行为角色的政治社会学范畴,“维稳政治”是由维稳工作而产生的政治实践形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已形成了一套政治化特色非常鲜明的全面维稳体制。所谓“维稳政治”,是中国转型社会语境下应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种政治—法律实践样态,是对政府回应民众抗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的政治体制安排与运行机制的总称。维稳政治的根本特征在于政治性,将维稳视为一项政治任务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政治行政化手段加以解决。这种“泛政治化”的维稳政治,主要体现在“全员动员”的体制安排和自我加压型的“运动式治理”。所谓全员动员体制,是将维稳看作地方政府工作中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形成了以党政首脑为核心、专职部门为平台、各级政府力量全面参与的维稳体制;所谓压力型运动式治理,是指以运动式方式处理社会矛盾,表现为自上而下的、不计经济成本与社会效益的工作机制。

全员动员体制和运动式治理方式,使“维稳政治”陷入一系列的体制性矛盾之中:(1)维稳目标的正当性与维稳手段的失当性的矛盾。在维稳压力下,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地方政府甚至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办法,采用“花钱买平安”和粗暴简单的管控打压等维稳手段,造成了“越维稳越不稳”的结果,维稳政治遭遇手段与目标逐渐背离的体制性难题。(2)高昂的维稳成本与低下的维稳成效之间的矛盾。在自我不断加压态势下,维稳成本不断攀升,陷入“天价维稳反而不稳”的恶性循环。(3)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的矛盾。在维稳政治的压力下,政府往往对社会稳定问题过于敏感,对民众的个体权益则相对忽视,难以真正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自由的对话机制和协商合作的利益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导致政府压力型维稳与民众非理性维权的双输局面。(4)“维稳”结果优先与执法公信力下降之间的矛盾。维稳指标压力下,执法者常常要在“优先平息事态”还是“严守法律底线”之间做出选择,其结果往往是“稳定”获得了优先权。执法中的这种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导致突破法律底线、消解法治规则的权宜式维稳时有发生,使执法权威不彰,执法公信力下降。

现代治理模式要求维稳法治化

维稳”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要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只有实现维稳的法治化运行,才能走出维稳政治化的困局,最终达成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所谓维稳的法治化,就是要求将维稳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综合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在法治框架与宪法体制下,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法治化维稳的重要意义在于:(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倒逼”出多样化的矛盾解决机制,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思路和方式,一旦偏离法治轨道、牺牲法治原则就势必南辕北辙,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只有牢牢坚守“法治”前提,才能让维稳者变被动为主动,掌控维稳工作的发展方向。(2)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稳定不仅需要维护,更需要社会诚信和制度遵守。只有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和秩序的存在和力量,并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的法治思维提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为方式,社会稳定才能水到渠成。(3)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规范政府权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彰显法治权威性的根本保证。维稳权力需要制度化约束与规范化运行,以避免权力的滥用;维稳决策与操作需要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以提升社会认可度;维稳体制需要法治规范和保障,以增强其合法性基础。法律是制度性、权威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调处机制,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是经过历史检验的规范化的文明成果,是规范行为、消除矛盾、实现和谐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在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法治化维稳的基本路径

从理念上,要突破过去以静态、排他、刚性而脆弱为特征的传统稳定观和秩序观,建构一种动态、包容、柔性而坚韧的政治稳定观和秩序观。在传统刚性稳定思维下,容易把秩序和稳定理解为社会与民众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把正常利益诉求理解为扰乱社会秩序,把普通利益纠纷上升为政治行为,陷入“草木皆兵”的紧张状态。事实上,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的当下中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是正常的、合理的。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和冲突只是针对一般的社会问题、社会政策,而不是针对政权、体制和社会核心价值,只要对其在常规的法制框架下进行合理化处置,即可增进社会和谐度。如果将一般的社会矛盾进行政治化处置,不仅会使政府和体制不堪重负,还有可能真的将其“建构”为政治性问题。

在法治思维上,要维护法律地位的权威性、法律标准的判据性、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增强政法机关的担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就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不能以维稳之名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律权威,进行权宜式维稳与“和稀泥”式调解;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闹访行为,应依法处置。注重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准绳,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判据功能。“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要摒弃那种“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迁就式维稳和过激性维稳,坚持法律的平等适用,不能因过分关注某些群体、某个事件、某个地方,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其特殊性而放弃法律适用的平等性,甚至出现法律管不了的人群、事件、地方而形成“破窗示范”。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依法担当作用,既要善于用法治精神宣传引导群众守法,规范公众利益诉求方式,培养群众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又要对那些借维权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敢于亮剑、敢于担当,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纠正“信访不信法”的模糊观念。

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的根本出路在法治。没有维权作为基础的维稳,或者脱离维权去谈维稳,其结果只能是“权宜之计”或造成更大的不稳定。事实表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大多与群众的各种权益被侵害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以维稳之名遮蔽民众的合法诉求,而要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以期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赢”。要达成这一目标,最根本、最有效的还是要靠法治,将群众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即以法治构筑民众的维权保障机制,引导民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以法治规范维权的具体行为,使维权处于合法、有序、理性的状态;用法治确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益的边界,实现民众权益的最大化,使个人权利诉求与社会和谐的要求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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