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会力量造林将获更多自主权
11.11.2016 10:35
本文来源: 林业网
近年来,社会力量逐渐参与我省林业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社会力量还存在规模偏小、力度不够等问题,与我省加快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表示,要想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局面,还需解决三个问题:如何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建设,有效解决当前各级财政投入不足这个最大瓶颈;如何发挥林业建设在吸引投资、增加就业、脱贫致富等方面的功能,把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如何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繁荣生态文化。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非禁即许、非禁即准”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体制机制,给经营主体更多自主权。
意见提出,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5000亩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积的3%、超出5000亩至10000亩的部分按2%、超出10000亩的部分按1%的比例(允许3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允许社会力量在非林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在局部进行试点之后,首次在全省明确推行的创新政策,对社会造林力量来说,吸引力不小。”省林业厅造林处处长张书桐说。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将享受林业项目的补贴政策。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列入工程范围的,优先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地方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政策;不能列入工程范围的,由各级政府统筹生态建设相关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标准给予奖励或补助,根据造林计划优先使用林木良种;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苗圃,以育代栽,长期经营,可一次性计入造林面积,符合工程验收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一次性造林补助。
意见同时提出,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大力提升林业生产的综合效益。
林权流转能否实施,如何实施?采伐权能否归属社会造林力量?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意见给出了明确答复。
“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意见提出,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对于林权流转,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林权流转交易;建立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林权流转综合信息发布体系,为林权流转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林权流转的机制理顺了,社会力量造林就有了坚实基础。采伐机制的创新,则彻底打消了社会力量造林的顾虑。
意见提出,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放宽商品林采伐政策,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社会力量造林成林后申请采伐林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意见还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所办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省林果名牌产品的,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引导企业发展林果、林板(纸)等深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投资森林旅游,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配套。(记者 曹智 通讯员 姚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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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6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