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6.09.2014  15:43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更加充分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现就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设工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未设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乡镇,按照170号文件规定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二)已设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街道(乡镇),推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平稳过渡;

  (三)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日常运行机制。

  二、城乡统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农村、后城区”的原则,分阶段稳步实施。2014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乡镇)重点开展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以及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工作。2015年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工作。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认真理解领会170号文件精神,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工作意见和步骤安排。

  针对新明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试点,应着重提出包括试点乡镇或职能部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公益性岗位征集、资金筹集支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管理、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针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应着重提出拟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过渡的试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筹集支付调整、公益性岗位纳入征集、安置人员平稳过渡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在试点基础上,各区县应根据170号文件精神,研究制订本地区配套政策和管理规章制度等。

  四、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试点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开展。请各区县于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试点工作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试点意见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各区县须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五、各区县新确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稳定地区就业局势,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规模以及参加试点的街道(乡镇)或职能部门;

  (三)妥善解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性质和隶属关系问题;

  (四)有明确的符合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公益性岗位;

  (五)资金筹集渠道明确,筹集资金规模能够保证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行;

  (六)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各项条件满足170号文件要求。

  六、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向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平稳过渡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可维持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此前按照全市统一政策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直接纳入170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直接列为17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人员,享受170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安置人员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待其到期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1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招用安置人员、征集利用公益性岗位、筹集资金、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劳动用工管理等按照170号文件执行。其中:在《关于促进就业困难地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35号)中所列区县和经批准的重点帮扶街道(乡镇)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执行17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帮扶地区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

  (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应按170号文件规定将组织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继续保留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乡镇财政的经费渠道且资金规模不减,并按照170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需要。

  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前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安置人员的规模不得随意扩大。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安置力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于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设的系统工程。各区县要深刻理解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挑战性,将其作为促进就业的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开展。

  (二)认真规划。各区县要在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归纳应开展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试点方向,安排工作进度,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针对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不利因素,提前制订应对措施。

  (三)稳妥推进。各区县要在筹备基本就绪,论证清晰明确,政策措施制订完备,实行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展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市、区县政策的培训,确保新老政策的有序过渡,平稳衔接,保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公益性岗位征集评估认定实施办法。

  (四)加强协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区县财政局、区县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跟踪了解实际困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并予以基层有效指导帮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