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碰瓷”酒驾客人 七人团伙被公诉

22.06.2016  18:28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孙某、张某、方某经预谋后,准备通过“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某KTV工作的机会发现被害人程先生有酒后驾车的可能性,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方某,由方某转告被告人方某某等人,被告人孙某则联系被告人陈某,由陈某负责驾驶一辆帕萨特牌轿车实施“碰瓷”行为。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程先生酒后驾驶一辆大众CC牌轿车准备离开KTV的信息,告知被告人孙某。在被害人程先生驾车行驶至该KTV附近道路上时,被告人陈某驾车载被告人方某某故意刮蹭被害人程先生所驾驶车辆,并以程先生负事故全责、酒后驾车要报警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程先生趁机驾车逃离现场。

  随后,被告人陈某、杨某等人驾驶帕萨特牌轿车、被告人孙某则乘坐在附近趴活的被告人史某的东南牌轿车共同追赶被害人程先生,并在追上程先生后,将其控制、挟持至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附近一胡同内,继续对被害人程先生进行胁迫,最终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0元,分别由被告人方某某带被害人程先生至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附近一ATM取款机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人方某带程先生至本市海淀区菊园附近一茶艺馆内刷卡套现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孙某、陈某、张某、方某、史某均从上述钱款中分得部分赃款,其中被告人方某某、孙某、陈某、张某、方某每人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史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

  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史某对被害人程先生有殴打行为,致程先生右眉弓开放伤口清创缝合术后等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史某驾车追赶被害人程先生时,有撞击程先生所驾驶车辆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月23日上午10时2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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