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副校长硕士学位不实被免职 博士学位遭撤销
硕士学位被指不实为维权诉至法院
王华原是某大学副校长,后被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称“学位中心”)认定其硕士学位证书不真实,王华因此丢了工作,之后获得的博士学位也被撤销。此前,王华以学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3年王华得知,他于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的经济学硕士学位证书被认证为不真实,该份认证出自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称:“申请人王华提供的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授予的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证书不真实。”但王华表示,他本人从未向学位中心申请过认证,也未提供过任何证书。该份认证不仅让他丢了工作,甚至连博士学位也被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学位中心的认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学位中心指出,不同意王华的诉讼请求,该中心是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国内学位认证的合法机构,对于王华的学位证书进行的认证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结论真实准确,未侵犯王华的合法权益。
学位不实系事实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王华获得郑州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就职于某大学,任副校长。2013年初,在一次领导干部学历情况统计时,学校对王华的学历产生了怀疑,于是安排办公室人员根据王华档案中的资料于2013年5月20日向学位中心申请认证,认证结论为“硕士学位证书不真实”。2013年6月25日,王华被免去副校长职务。2014年1月6日,王华的博士学位被撤销。
另外,法院调取的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资料显示:据查验1997年硕士毕业研究生档案,该馆无王华的相关硕士材料;通过查询当年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发放表,也没有王华所说的“经济思想史”专业,而且王华的学位证书序号也与当年的证书编号不符。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学位中心作出的涉诉认证不存在过错,未造成王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王华提起上诉,认为学位中心作出的认证欠缺“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这一认证报告是无效民事行为,应该撤销。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学位中心不存在侵犯王华姓名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的行为。学位中心基于委托对王华的学位证书进行认证,委托合同本身属于法律行为,但履行认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法中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不适用可撤销法律行为之规定。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未经本人同意即认证不构成侵权
对于本案判决,法官作了进一步阐释。他说,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学位中心的认证虽未经王华本人允许,但学位认证的目的本来就是打击学位造假、方便学生求职和继续深造等。如果学位认证行为必须经被认证人本人允许才能进行,则很可能因被认证人的恶意阻挠而使打击学位造假行为无法进行,不利于建立社会诚信。本案中,打击学位造假的目的可以阻却未经允许而进行认证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即使本案中的学位认证行为未经王华本人允许,也不应认定学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权。
法官介绍,荣誉权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荣誉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的正式评价。本案中,郑州大学授予王华的历史学博士学位,是对其在学科中所达到的学术水平的评价,可以认定为一种荣誉,王华对此享有荣誉权。但是,王华申请博士学位时所依据的是另外一个硕士学位,因该学位涉嫌造假,博士学位被撤销,而不是因为本案中学位证书涉嫌造假被撤销。因此,涉诉认证报告与王华的博士学位被撤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学位中心也不构成荣誉权侵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丁宇翔 曾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