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落地北京破产法庭
11.06.2019 01:0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破产案件具有程序复杂、事项繁琐、审理周期长等特点,管理人需要履行审核债权、清理并处置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等各项职责,程序的推进对管理人的履职水平和责任承担能力均提出了较高要求。为提升管理人履职效果,保护程序参与方的合法利益,北京破产法庭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
安普迪公司破产清算案系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自愿向人保北分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行为遭受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该案中,若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之日起两年,或者至破产管理人侵权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对于管理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非执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立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力量有效分散管理人正当执业风险,激发管理人履职的内生动力,提升管理人的能动性和工作效能,并利用免责条款约束管理人依法履责,对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全周期、市场化的管理人履职保障和监督体系,提高管理人队伍的执业水平具有促进作用。此外,该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填补利益相关方的财产损失,对于进一步强化破产程序的风险化解能力,形成破产程序多元利益平衡保护机制具有重要价值。同时,该项制度作为北京一中院完善执行移送破产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破产程序运行效果,加速推进“执转破”相关工作环节,对于推动健全“立审执破”四环节一体化工作格局,助力形成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解决“执行难”常态长效机制亦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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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多措并举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十大机制”和“六项保障”体系,共计96项具体工作举措。其中,在“完善执行移送破产衔接机制”部分,提出要建立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充分调动市场要素,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合作,合力推动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常态运行,积极倡导通过市场化机制化解管理人正当执业风险。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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