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破产法庭出台重整案件办理规范 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提升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切实发挥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理规范》)。
该规范以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为目标,围绕市场主体日趋迫切的司法需求,紧密结合重整审判实务中的前沿疑难问题,在遵循破产重整立法目的以及与破产法衔接的同时,对当前重整制度规则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补充,着力破解瓶颈障碍,力求通过先行先试促进重整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提高重整程序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参考,助力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程序,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重整制度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对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此,北京破产法庭组织专门力量,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梳理总结重整案件审判经验,吸收借鉴外地法院先进做法,部分采纳学术观点、外国(地区)立法例以及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经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及北京市管理人协会论证后,最终出台《办理规范》。规范共计七章一百四十八条,各章节及条款按照重整案件的审理流程安排顺序,在具体内容上主要体现了以下创新和突破:
一是确立市场化重整原则。《办理规范》体现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导向,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力和各类主体法定权利的边界,给予程序参与主体商业决策的空间。赋予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发言权,规定预重整中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一致推荐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并确立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之间的衔接机制。鼓励整合社会力量参与重整,通过吸收掌握专业技能、了解市场行情、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重整识别审查、协商谈判、投资人引入等工作,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
二是优化重整程序效果。针对目前预重整制度空白和普遍存在的司法需求,《办理规范》明确了预重整期间、预重整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义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以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预重整阶段中债务人承担的如实披露信息义务,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通过规范预重整程序切实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规定庭外重组达成的协议符合重整计划草案要求的,可以快速启动重整程序,切实提高重整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补充规定自行重整模式下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作为对债务人制定计划草案权利的督促和钳制,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多重保障。
三是完善法治化重整规则。《办理规范》立足债务人自行管理需求,明确申请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该重整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划分,激发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债务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自行重整模式的规范化运行。除法定两种管理模式外,增加债务人与管理人通过划分职权进行分工管理模式以及具体适用标准。规定重整失败或计划变更情况下的处理,以及为原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等,构建完整的重整程序流程。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债权人为控制表决结果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人转让的,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确保程序推进的法治化、规范性。
四是建立多元价值保护机制。重整程序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矛盾冲突多元复杂,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各方参与人的重大利益调整。《办理规范》确立重整程序中借款依照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平衡保护投资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细化重整期间担保权行使的有关规则,根据担保物在重整程序中是否必需来判断担保权是否暂停行使,在提升担保债权回收率的同时,积极维护重整企业的运营价值。明确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具体标准,包括必须符合反对者的“最佳利益”要求,确立债权人利益保障规则,为确保重整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规范基础。
《办理规范》致力于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重整规则,也强调规范落地的实操性和实效性;致力于推动重整程序规范化运行,也赋予规范较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致力于对重整程序实现全流程覆盖,也对重点环节进行了具体深化和完善。规范出台后,北京破产法庭将继续坚持创新重整司法实践,健全重整制度机制,为新一轮的营商环境评估提供生动有效的司法例证,为营造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