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05.2019  11:4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研发、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他研发、工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四、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研发、工业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4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