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落石棉瓦砸伤路人 伤者诉百万赔偿获支持

27.02.2015  16:27
  54岁的李先生在行走时,被大风刮落的石棉瓦砸成五级伤残。李先生将石棉瓦所属房屋的使用者范先生和房屋所有人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160余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范先生是个体工商户,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他承租了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被告北京某公司经营的回收市场院内房屋,住在4排4号屋内。原告李先生则居住在4排3号房屋内,是范先生的邻居,也从事废品回收工作。2013年3月9日,原告行走至回收市场院内时,被大风刮落的石棉瓦砸伤。而这石棉瓦,正是从范先生居住房屋的屋顶掉落的。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那天被石棉瓦砸伤后,意识模糊,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李先生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脑干损伤、双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等,后住院治疗,一共住院108天。就医期间,范先生垫付了医药费14000元。后李先生与二被告协商医疗费等费用问题,均未达成一致。因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165万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公司并不是侵权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范先生为房屋使用人,负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义务,但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堆置石棉瓦,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原告的损害结果应由被告范先生承担。

  被告范先生辩称:房屋是被告北京某公司的,维修房屋是该公司的义务。他之所以在屋顶上放置石棉瓦,是因为房屋漏水,公司没有及时修好房屋,是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不应让他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范先生在承租的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4排4号房屋屋顶堆置石棉瓦,石棉瓦坠落造成原告伤残,被告范先生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石棉瓦的堆放人,他并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先前垫付的14 000元医药费应当从其所负赔偿责任中扣除。被告北京某公司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原告李先生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范先生赔偿原告73万余元,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原告49万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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