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区长到一中院出庭应诉
2020年9月1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宋某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锋、范术伟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悉,自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此案是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庭审当天,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建岳、赵五,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凤芹以及部分石景山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旁听了庭审。石景山区政府内设机构、工作部门多名工作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观摩庭审。
2019年9月26日,在新古城派出所接待大厅内,身着警服的民警在接待其他当事人过程中,因上诉人宋某斥责其外祖母的声音过大而对宋某进行制止,宋某遂与民警发生纠纷并辱骂民警。石景山公安分局接到新古城派出所的报警后,指派下辖的广宁派出所进行处置。当日,广宁派出所出警将宋某口头传唤至石景山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石景山公安分局认定宋某存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宋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石景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景山区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石景山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宋某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某称,其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主张被上诉人执法程序存在不当,石景山公安分局对下级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因此,宋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宋某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石景山公安分局及石景山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法庭调查,围绕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石景山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及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并展开辩论。石景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新全程参与庭审,并代表石景山区政府发表辩论意见。
整个庭审活动平稳有序,规范严谨,进展流畅,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北京一中院马来客副院长作为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发挥了院领导在案件审理规范化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提升案件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们一致认为,此次庭审公开高效,庭审内容重点突出,审判长稳健把控节奏,展现了优秀的庭审驾驭能力。同时表示,本案中石景山区区长出庭应诉,当面听取行政相对人诉求,以积极态度出庭发声,既有利于带动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增强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又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新的要求。北京一中院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法律适用,第一时间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等四种文书模板,为规范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供了相关配套指南,积极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下一步,北京一中院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适用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规定要求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引导出庭负责人就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宣传、府院联动、发布年度通报或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职能,对切实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积极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对于不积极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行政机关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多措并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整体意识和水平,大力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