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短信及网聊等电子数据可做证据

05.02.20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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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解释》自2月4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部分

  关键词:程序

  亮点一:

  6类离婚官司明确管辖法院

  认准法院管辖权,当事人才不至于跑冤枉路。特别是离婚官司中,双方身份、户籍、甚至国籍都不同,该上哪家法院打官司,往往令人头晕。

  《解释》用整整6项条文,指导“特殊情况”的夫妻打离婚官司。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解释》还对其他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当地法院管辖;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等。

  亮点二: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是新民诉法的一个亮点。《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有意义。

  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解释》列举规定了9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解释》还规定,小额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答辩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亮点三:

  法官介绍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审理

  法官审案,最重要就是公正,一碗水端平。因此,审判人员不能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在6种情况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另外6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理: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其他亮点

  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

  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转化等内容;

  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

  关键词:证据

  亮点一:

  重要证据逾期提交也要采纳

  法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解读

  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认为,这一法条,打破了证据“关门”的硬规定,而且明确了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新民诉法出台之前,证据逾期提交,法院往往依法不再采纳。”陈昶屹认为,这样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判决。

  “‘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这句话是重要表述,说明了什么证据逾期提交法院才能采纳。”陈昶屹举例说,在侵权案件中,有侵权四要素之说,即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证据能和这四要素有密切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同时,法条还规定,逾期提交证据的一方除了要接受法庭训诫、罚款等处罚,还要承担另一方因此支出的费用。

  “目前,有不少当事人利用证据拖延审判。”陈昶屹介绍,有些人故意在开庭后又提交重要的新证据,法庭只能再次开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在外地或者外国,参加诉讼十分不便,以前没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各自承担相应费用。新法条加大了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成本,保障了另一方的权益。

  亮点二:

  民事案件首推“合理排除

  法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解读

  “这是此次司法解释中非常新的内容,证据的‘合理排除’一般只用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陈昶屹介绍,民事案件主要是看证据的“比较优势”,即谁的证据证明力更高、更可信,法院就采纳谁的证据,一般不存在“排除”证据的作法。

  陈昶屹认为,之所以把这么“高级别”的证据排除法适用到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不应放任这种行为。他举例说,假如两个人打借款官司,一人拿着借条,另一人空口说是受胁迫签的借条,以往法院会采纳有书面证据的一方,新法条一出,对有争议的“借条”就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例如要查清签借条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是否受到胁迫。如果法官确信当事人受到了胁迫,那么借条这一证据就不能成立。

  “以往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官对比后,只要高度确信一方即可。如果要排除证据,必须达到完全确信的标准。这对法官的评判能力是很大的挑战和考验。

  亮点三:

  电子数据可视为案件证据

  法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解读

  “电子证据,在本市法院已经广泛应用,并不新鲜,但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电子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保全工作。”陈昶屹指出,这一法条重点并不是说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视听资料证据更多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往往是静态的,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

  陈昶屹提醒,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的特点,所以作为证据使用时,当事人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证据,避免打官司后,证据内容“面目全非”。

  第三部分

  关键词:公益诉讼

  亮点一:

  只有公益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

  《解释》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要符合四项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按照新民诉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要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例如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要由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陈昶屹分析认为,法律之所以限制个人进行公益诉讼,主要是考虑到公益和私利的矛盾。“公益诉讼,首先应该找不到具体的受害人。如果有受害人,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陈昶屹认为,如果由个人进行公益诉讼,很难避免其谋取私利之嫌,而公益组织本身就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其超脱个人局限,能够实现公益利益、社会利益最大化。而且,从诉讼能力这方面来看,组织的能力也大于个人,可以更完整、充分地搜集证据,对打赢官司更有把握。

  亮点二:

  公益诉讼同样一事不再理

  法条

  “一事不再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铁律,公益诉讼也不例外。此次的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除了在诉讼上分出胜负外,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和解,或者由法院进行调解。”杜万华说,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如果环境污染、伪劣商品,既损害了社会公益,又侵害了个人利益,法院审理公益诉讼后,如果“一事不再理”,会不会影响个人权益?

  陈昶屹表示,公益诉讼和侵权之诉并非“一事”,或者可以理解为一因多果的关系。“假如工厂排污,污染了一条河,有人喝河水住院了,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工厂赔偿;但是河水被污染,也伤害了大自然,公益组织是为了大自然来打官司。”陈昶屹预计,公益诉讼在判决结果和执行方面也会和一般个人之诉不同,因为公益诉讼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该赔偿给谁?“或许可以成立公益基金,专门处理污染、消费问题,被告一旦败诉,赔偿款的去向也可以明确。”陈昶屹建议。

  第四部分

  关键词:诚信诉讼

  增加制裁虚假诉讼行为规定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四大亮点

  1、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做虚假证言等行为进行处罚。

  2、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

  4、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部分

  关键词:法庭纪律

  两大举措严肃法庭纪律

  法庭上私发微博微信传播审判可强制删除

  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部分

  最长司法解释创多项纪录

  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介绍,2013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新民诉法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新民诉法出台后,最高法院立即着手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才出台目前的《解释》。《解释》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新民诉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