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6月28日讯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福建省林业厅委托86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委托权限范围是对拟从省外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提出检疫要求;根据外省森防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对从省内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查验从省外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实施复检。要求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凭调入省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的检疫要求,受理报检、实施检疫,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森防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