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09.11.2015  14:03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带队,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赴昆明市、楚雄州、保山市,对我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了三地的体育场馆、体育类协会、民办体育俱乐部、城市社区健身活动场所、村委会和自然村文化体育活动站点,听取了省人民政府、楚雄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情况汇报。

  检查组认为,《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紧紧围绕全民健身的组织、设施、活动、保障等重要环节,落实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全省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初步健全,全民健身设施逐步完善,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权益,不断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组同时也指出,当前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发展仍不平衡,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全民健身普及率有待提升。我省经常参加锻炼的体育人口占总人口的18%左右,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亿(约占总人口的36.6%)要求有不小的差距。二是全民健身均衡协调发展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仍有35%的  县(区、市)没有公共体育场(馆),5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15%的行政村(社区)缺乏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三是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体育场所对外开放有待加强。我省人均拥有的公共体育设施面积为1.23平方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的要求;我省学校因为校园安全、健身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成本等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导致开放率不足。四是“三纳入”水平较低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滞后的情况并存。部分贫困县由于财政困难还未落实“三纳入”规定,大部分地方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人均全民健身费用在人均1元以下,投入水平较低;我省体彩公益金形成大量结余资金,资金使用滞后。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利用资源,做好现有社会体育设施的有序开放工作。三是多措并举,不断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四是注重规划,大力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五是加强立法保障,及时修改《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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