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管理规定 省级自然保护区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15.05.2017 15:16
本文来源: 林业网
依据《管理规定》,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其中,主要保护对象属于国际或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全国性珍稀濒危类型;国际或国内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对比意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等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或对核心区进行调换。
因擅自调整和人为因素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受到损坏或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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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017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