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思悔改 触犯法律再次获刑

22.09.2014  16:53
  40岁的重庆人龚某曾因盗窃多次入狱。出狱后,龚某不思悔改,入户盗窃电脑,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4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龚某窜至丰台区某住宅,入户盗窃被害人洪某家中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两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整(电脑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龚某于2014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

  2008年1月21日,龚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庭上,龚某表示认罪。

  据悉,2014年3月25日0时许,龚某在被害人小区寻找盗窃目标,看到被害人洪某家没有锁门,便入户盗窃其电脑一台。离开洪某家后,龚某看自己盗窃未被发现,再次进入洪某家盗窃另外一台电脑,离开时正巧碰到刚打完麻将回来的洪某的妻子。龚某跑到洪某所在小区的地下室,后被发现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法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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