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驻厂监理制度 同步建设的服务用房将纳入驻厂监理范围
18.01.2016 16:53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市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驻厂监理制度
同步建设的服务用房将纳入驻厂监理范围
“哪些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驻厂监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其他工程的地下部分是一个整体,地下部分驻厂监理管不管?”自《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实施一年来,实操层面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6〕1号),并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住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定向安置房纳入驻厂监理范围。同时指出,两个不同性质的工程,地下部分是一个整体的,地下部分应纳入驻厂监理范围;同步建设的幼儿园、学校、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等也纳入驻厂监理范围。驻厂监理的阶段从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开始,至混凝土主体工程结构封顶结束。
此外,《通知》规定,对一个工程项目有两家(含)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的,为减少建设单位工作麻烦,建设单位可与其中一家签订驻厂监理合同。同时,明确应避免出现工程监理与驻厂监理为同一家监理单位。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实施一年来,驻厂监理人员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从原材料把关,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结构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本次补充通知,就是为了明确全市驻厂监理范围、严格管理,以及为建设单位服务出发,进一步落实好保证性安居工程驻厂监理工作,确保全市保证性安居工程结构质量。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8.01.20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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