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有疾病 伤人仍获5年刑

26.03.2015  19:19

  本报讯 张某从20楼的家中抛石块将楼下路过的解大爷砸成重伤。事后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时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被判5年刑责的张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二审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0日6时许,张某在海淀区某小区20楼的家中,从窗户向楼外倾倒石块,砸中正路过楼下的81岁解大爷,致其重伤二级。

  事后,张某被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张某为精神分裂症,开庭前处于部分缓解期,有受审能力。

  庭上,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结合案发时间及地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不排除被害人被他人砸伤的可能。

  一审海淀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张某以向楼下任意抛撒石块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往楼下倒石头时没意识到会砸到人,原判量刑过重。

  一中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张某在案发时虽处于疾病期,但对自身行为并未完全丧失认知能力。从案发时行为来看,他扔石头前因怕砸到人而向楼下观察,可见其对高空扔石头的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存在主观故意。此外,张某从20层楼高度向随时可能有人有车经过的公共区域抛撒大小不一的多个石块,其行为本身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并且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严琪 J195

  法官说法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需担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坤告诉记者,张某供述证实,其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有一定辨认能力的。“所以认定张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另外,张坤法官表示,张某作为一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监护人在平日生活中更应尽到注意和监护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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