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出台《实施意见》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1月31日,北京一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执行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主线,切实加强本院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执行、人员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市高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应对,有效防范”的工作原则,围绕强化组织领导、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安排审判执行工作等重点环节,形成五十三条具体规范性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要依法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类、合同履行类、解除劳动关系类等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强化诉前调解以及多元化解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案件审理,加强案件释明以及判后答疑工作,确保裁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针对疫情可能引发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特点进行预判分析,加强府院联动,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疫。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不得对防控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要加强各审判领域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及时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系统的运用和维护,确保网上立案24小时“不打烊”和全国跨域立案。对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邮寄立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查询、调解、谈话、保全、送达、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要在与应诉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息化远程司法保障的优势,利用网上诉讼功能平台和移动微诉讼系统,开展相关诉讼活动。要落实“接诉即答”“接单即办”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厅、网、线、微”联系法官通道,通过法院网站、“三微一端”等平台,广泛宣传司法便民举措,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群众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通道。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开庭等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3条的规定,对四类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要加强庭审谈话等相关诉讼活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在密集出入区域对诉讼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外来人员全面进行体温检测,确保诉讼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