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疫情防控期工资待遇 北京“安心”职工和企业

24.01.2020  21:11

  中新社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 杜燕)截至23日14时,北京市累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2例。当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医疗期工资、隔离期工资、返京复工假期等相关待遇,让患病职工安心看病、隔离人员安心检查,也让因疫情无法及时返京复工的人员安心休假。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例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通知》还指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轮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完)  【编辑: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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