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讨薪起冲突 双方各担五成责

27.10.2014  19:19
  画家陈先生在讨薪的过程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王先生发生冲突并被打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目前,昌平法院已经依法判决陈先生和王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王先生给付陈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72元。

  王先生的父亲是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于2011年被海淀法院判决支付原告陈先生基本工资36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2013年1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陈先生到昌平区某村向王先生的父亲讨要法院判决的款项。讨薪过程中,陈先生与王先生发生冲突,陈先生在冲突中受伤,经诊断为右颌面皮肤挫裂伤。后经派出所处理,王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陈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陈先生诉称:2013年1月27日,自己携带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的父亲讨薪,但他不仅不见自己,还指使其子王先生对自己进行威胁谩骂,并隔着铁栅门用板砖砸自己头部,致使自己左脸颊、左眉梢受伤流血。后陈先生到医院治疗,花费大量费用,并因为此次受伤,失去了原有工作。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共计40780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他来北京看病,住在弟弟家。2013年1月27日下午,他听见玻璃碎了就出去看一眼怎么回事,到门口看到陈先生。陈先生说找他父亲要钱,还辱骂他父亲。陈先生打了他几下,他就拿一块水泥扔到陈先生脸上,后来他们就报警了。王先生说他现在没有钱,自己也需要看病,并且王先生还打碎了他家的玻璃,还把墙也给扒坏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先生与王先生发生矛盾后,双方应通过正当途径,妥善冷静处理。王先生未能控制情绪,将陈先生打伤,应对其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同时,陈先生在产生冲突的过程中,也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并对王先生进行辱骂及投掷石块,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陈先生与王先生各承担50%责任,判决王先生给付陈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72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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