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图钱财 卖掉亲生子女

28.09.2015  12:16

  9月23日上午,内乡县瓦亭镇人民广场挤满了人群,这里正是内乡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蔡某、杨某拐卖儿童案在此公开开庭。

  被告人蔡某,男,今年37岁,瓦亭镇魏河村人;被告人杨某,女,今年46岁,邓州市十林镇人。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农历8月21日,蔡某妻子魏某生下一男婴,蔡某以无力抚养为名义,找到杨某(擅长算命,人称神婆)称不想要这个男孩。

  杨某遂把男婴介绍给本村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孙某(已死亡),二人表示愿意抚养。蔡某向孙某索要六万五千元现金,经过孙某杨某讨价还价, 2012年农历9月24夜,蔡某以5.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杨某某抚养。

  2014年阴历8月2日,蔡某妻子魏某又生下一女婴。本村村民崔某得知后找到蔡某的哥嫂,提出如果蔡某不愿抚养,他愿意把孩子介绍给他人。蔡某哥嫂二人征求蔡某的意见时,他表示不愿意抚养。崔某通过女儿将女婴介绍给柴某、崔某某夫妇抚养。2014年8月3日,经蔡某同意,柴某、崔某某二人出资二万元将该女婴买走。

  此案由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巡回审理,并邀请了部分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听闻被告人卖掉了自己的亲生子女,四里八村的群众都赶来听审,冒着高温,放下农活,将广场围了个严严实实。

  柳殿奎表示,考虑到该案在当地反响很大,为了打击犯罪,教育群众,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到案发地巡回审理此案。合议庭认真研究案情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为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孩子出卖给他人抚养;被告人杨某明知蔡某要将自己的儿子卖给他人,积极从中介绍、斡旋、接送,两人的行为均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被告人蔡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蔡某非法所得7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的判决。

  面对记者的采访,被告人蔡某低着头,说自己很后悔,对孩子很愧疚,鬼迷心窍做出这违法又丢人的事,饱受良心谴责,希望警醒他人莫再犯法。

  尽管烈日当空,审判人员挥汗如雨,但庭审秩序却是有条不紊。虽然有千余名旁听群众,但庭审现场却没有任何喧哗杂音。

  当庭宣判后,部分妇女愤慨的说,自己的亲生子女都能卖掉,还有良心吗?毕竟是自己的骨血,竟然为了钱财去卖骨肉,这样的人简直丧心病狂,想钱想疯了!

  还有群众表示“以前只是在电视上看到过法院审案,没想到还能现场观看,这种方式不错,审一个案件,全乡的群众都跟着受教育,以后多搞些巡回审判,及时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方便俺们旁听,多学习些法律知识。”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和要求,内乡县法院党组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要带头办案,并实现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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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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