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碰瓷被录下 殴打并抢劫摄像人

26.01.2016  09:28

昨天,高某(图中右一)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北京晨报记者 郝笑天/摄

  去年3月13日至24日间,高某在海淀区北京电影制片厂南门“碰瓷儿”,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路人拍摄下了该过程,高某又伙同他人对路人实施殴打并夺走了平板电脑。近日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

  高某曾因抢劫和盗窃罪被判刑,去年1月还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下午,高某等人在海淀区北京电影制片厂南门实施敲诈勒索,被路人田先生用平板电脑拍摄下来,高某遂伙同他人对田先生实施殴打,并强行拿走平板电脑。2015年3月13日至3月24日,高某在海淀区北京电影制片厂南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高某称是别人撞的,“我喝多了,没有主动往车上扑,没有主动要钱,还有一点,是我报的警”。随后,法庭上播放了一段手机拍摄的视频,公诉人介绍,高某身穿蓝色上衣蹲在一辆车后,当一辆白车经过时,高某突然冲出倒在车前。高某否认画面中的人是自己,“我没这样的衣服”。视频播放3遍,公诉人明确指出视频中高某所在位置,高某最终承认视频中倒在车前的人是他本人。

  据了解,被害人田先生放弃民事赔偿要求,另有两位受害人要求对高某依法判处。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天法院未宣判此案。

  北京晨报记者 贾悦 (原标题:碰瓷被录下 殴打摄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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